前两天在小红书上看到一个贴子,大概情况是这样的:

一个中年男人,有两个小孩子,在家里是顶梁柱,在公司是好员工。由于女儿肺炎发烧,他在 5.6 号早上发消息请了 3 天假。结果 7 号上午突发糖尿病酮中毒和心肌梗塞,没抢救过来。公司打算走工伤赔偿,但是被告知这个情况不属于工伤。

哎,看到这个消息有点心酸,一个生命就这样逝去,家人的生活也会因此发生很大的变化。从感情上来说,希望能认定工伤,让家人能够得到一些补偿。但是,作为一个执业律师,我也清楚知道,这种情况不属于工伤。

怎么才能认定是工伤?

法律对于认定工伤有明确的规定,接下来我就来给大家科普下怎么才算是工伤。

简单案例分享

首先来看几个简单的案例。

  1. 刘某搭乘同事的车,在去工作单位的路上发生交通事故。本案中,刘某在工作地点附近发生事故,且事故发生在合理的上下班路线上。刘某的目的是回单位上班,工作时间合理,且事故发生地点属于合理路线,因此属于工伤。

  2. 易某在下班后停留两小时吃饭,之后返回居住地,途中顺道探望母亲。对于上下班合理时间的认定,除了合理路线上的往返时间外,还包括日常生活所需的短暂停留时间。在本案中,易某下班后停留两小时吃饭,超出了合理时间范围,不符合要求。因此,交通事故伤害不在“上下班途中”,也不符合认定工伤的条件。

  3. 付某受聘到某环卫处工作,工作岗位是清扫员。某工作日下午16时许,在打扫卫生时,突然感到胸闷,被送到人民医院治疗,诊断为急性左心衰等疾病。虽然是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突发疾病,但该疾病并非由工作原因引起,也没有突发疾病死亡或48小时内抢救无效死亡的情况,因此不属于工伤。

  4. 政府办事人员张某某准备从家中出发驾车载同事行巡查执法,在其家中客厅门口处突然摔倒并诊断为脑出血后经抢救无效于次日死亡。事发时张某某仍处于其居住的民房内,该场所并非其工作场所,也未处于工作岗位,因此张某某的死亡不符合工伤认定情形。

有点复杂是吧?接下来小盛律师来结合法律条款,给大家聊聊怎么认定工伤吧。

认定主体要求

首先工伤认定的主体应该是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包括全日制用工及非全日制用工。这里劳动关系还是很重要的,之前在加班的文章 为什么长时间工作也没有加班费? 有讲过不同劳动关系下的权益不同。

需要注意的是工伤认定的主体是不包括劳务用工的,除非法律特殊规定。这里的特殊规定,比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于2016年3月28日颁布实施的《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第二条规定:

二、达到或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但未办理退休手续或者未依法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继续在原用人单位工作期间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的,用人单位依法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用人单位招用已经达到、超过法定退休年龄或已经领取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在用工期间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的,如招用单位已按项目参保等方式为其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应适用《工伤保险条例》。

另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进城务工农民在工作时间内因公伤亡的,能否认定工伤的答复》的意见中提到:

用人单位聘用的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务工农民,在工作时间内、因工作原因伤亡的,应当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工伤认定。

认定工伤的情形

除了前面认定主体的要求,工伤保险条例列出了认定工伤的情形。简单来说可以理解为,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地点,因工作原因受到的伤害才能认定工伤

  • 工作时间:包含用人单位规定的固定上下班时间,也包括因公外出、工作时间前后从事与工作相关联的工作。
  • 工作场所:除了用人单位内部区域,还包括与工作属性相关联的场所,另外来往于多个与其职责相关的工作场所之间的合理区域也属于工作场所。
  • 工作内容:除了日常工作内容以外,常见的延伸还有培训、会议、团建等娱乐性质的活动只要是单位组织安排的也属于工作内容。

此外,下面这种情况也算工伤: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第六条规定,职工以上下班为目的、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单位和居住地之间的合理路线,视为上下班途中

对劳动者上下班途中的认定至少应当考虑三个要素:一是目的要素,即以上下班为目的;二是时间要素,即上下班时间是否合理;三是空间要素,即往返于工作地和居住地的路线是否合理,以及是否存在合理的绕道行为。只有当这些条件均得到满足时,上下班途中发生的事故才可能被认定为工伤。同时,每个案件的具体情况不同,需根据具体的事实和相关法律规定进行判断。小盛律师这里列出一些常见的情形:

  1. 上下班途中外出就餐时间,各地认定标准不尽相同,上海法院针对用人单位有禁止外出就餐的规章制度,则不认定“在合理时间内”。
  2. 周末或节假日往返非固定居所是合理路线,这里包括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单位宿舍以及配偶、父母、子女居住地。
  3. 针对上下班途中绕路的情形,需要是日常生活必须的,如接送小孩等不会改变上下班的基本性质。

此外,还有特殊类型工伤如职业病,需要适用职业病认定标准,这里不展开了。

法定视同工伤情形

最后还有一些特殊情况,法律上也会认定是工伤。《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规定,视同工伤的情形有三种:

第十五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每个省份也可能有一些特殊规定,比如《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十条多了两种情形:

因工作环境存在有毒有害物质或者在用人单位食堂就餐造成急性中毒而住院抢救治疗,并经县级以上卫生防疫部门验证的;
由用人单位指派前往依法宣布为疫区的地方工作而感染疫病的;

要注意的是,对于故意犯罪、醉酒或者吸毒、自残或者自杀等情况,则一律不视为工伤。

总结

工伤认定是一个比较复杂的过程,需要根据具体的情况来判断。总体来说,只要是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地点,因工作原因受到的伤害,都可以认定为工伤。满足目的,空间,时间要素的上下班途中的事故也可以认定为工伤。对于法律明确规定的特殊情况,比如突发疾病死亡、抢险救灾等活动受伤等情况也可以认定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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