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财产分割:父母给的首付钱如何分?
在 当婚姻走到了尽头:必读的离婚法律指南 中详细介绍了离婚可能面对的法律问题,必读的离婚法律指南:财产分割 中对财产分割进行了总的概述,本篇对其中一个十分常见的情景进行深入分析。
在国内,许多年轻人在购买房产时,都会得到父母的经济帮助(掏空了几个钱包,哎)。然而当婚姻破裂,夫妻决定离婚时,这笔首付款项的归属问题就变得尤为复杂和敏感。
如果首付款项是由一方的父母提供的,那么在离婚时,这笔款项应当如何处理呢?是否应当视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还是应当归还给提供款项的一方?这些问题的答案,可能会因为具体情况的不同而有所不同,本篇将详细聊一聊这里的问题。
总体来说,法院认定财产属性的时候,考虑的因素主要有下面这些:
- 婚前还是婚后买房?
- 房屋登记人是谁?
- 父母给的首付款是赠与还是借款?
- 夫妻双方是否都清楚首付款项的来源和性质?
认定的依据
婚前父母出资买房的情况处理起来比较简单,如果房产是在一方名下,那么在离婚时,这套房产通常会被视为该方的个人财产,而不是夫妻共同财产。
婚后父母出资买房,如果没有明确的协议约定,该出资的性质是存在着较大争议的,有借贷关系或赠与关系两种观点,存在着同案不同判的情况。
一种是认定赠与关系。通常而言,父母为子女婚后出资购房系出于保障子女住房和生活需要,都是希望子女生活的更加幸福,大多数父母的目的在于帮助子女而不是意在未来收回出资。因此,在一方父母出资且将房屋登记在子女或者子女配偶名下时,可以推定父母的真实意思是将该出资赠与给子女以及配偶,从而将该出资认定为赠与关系。
另一种是认定借贷关系。从情理上讲,在房价高昂的背景下,子女经济能力尚显单薄之际,父母对于成年子女买房给予帮助的行为源于父母关爱子女之心,而非父母应尽帮助之义务,不能将父母因对子女关爱情怀下的临时出资认定为理所当然的赠与,这种坐享其成的思想不应予以倡导。父母未明确表示出资系赠与,应认定为以帮助为目的的临时性资金出借为妥,目的在于帮助子女度过经济困窘期,子女理应负担偿还义务。
还有下面这些情况,法院认定借贷的概率也会比较大:
- 夫妻中的一方给父母出具借条,父母出资购房款并非全部源于自有资金,法院认定为借贷。
- 父母出资购房款是出售了自有房屋的卖房款,且子女购房是投资性购房,法院认定为借贷。
常见情形
下面列举一些特别常见的情形,以供参考。
婚后父母首付
这种情形在现实生活中非常普遍。新婚夫妇在婚后购置了一套房产,一方的父母负责了部分首付款项,而房产的所有权则是登记在自己子女和配偶的名下,每月的房贷由他们共同承担。
律师通常会建议父母在提供首付款项时,与子女以及其配偶签订一份《借款协议》,明确这部分资金是借给子女用于购房的。如果子女的婚姻关系稳定,那么这部分资金也无需归还,但是一旦他们决定离婚,那么这部分资金就需要归还给父母。
然而在现实生活中,父母在帮子女买房时,可能会觉得签订借款协议有些尴尬。后续出现离婚的情况下,其实还是有一些补救措施可以采取的,比如补签《借款协议》,保留转账记录,以及一些明确表达借款合意的聊天记录或者录音等,这里具体操作可以咨询专业律师。
婚后父母全款
对于部分比较富裕的家庭,在子女结婚后,父母会花钱全款买房,然后把房子登记在子女夫妻二人名下。如果父母没有就出资的性质和子女做书面约定的话,这套房子有可能被视为赠与夫妻的共同财产,在离婚财产分割的时候,会被分掉。
为了让这套房子成为个人财产,父母可以和子女签订一份《资金赠与协议》,在协议中写明白这里的购房款是赠送给子女一人,并不是赠送给子女和配偶两人的。其实这里如果房产登记在自己子女一方名下,也会认定是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日后如果离婚,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第三部分“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购房款就会成为个人财产。这里需要注意得是,如果房价涨了很多,房屋自然增值部分一般也会被认定是夫妻共同财产,只有原来的购房款部分是个人财产。
其实对于全款买房这种情况,如果不信任子女的另一半,可以把房子登记在父母自己名下,这样增值部分也属于父母,更加安全一些。
婚前父母首付
有的父母怕房价一直涨,就先把子女的房子买了,一般是父母给首付,房子在子女名下。这部分首付款是婚前父母给的,不管有没有签单独赠与协议,或者是签借款协议,首付款都是子女的个人财产,离婚不用分割。如果婚后父母帮忙还贷款,那这部分钱又如何分呢?
和前面两种情况类似,如果没有做特殊约定,父母帮忙还贷款可能会视为对子女以及其配偶的赠与,是夫妻共同财产,离婚需要参与分割。当然了,父母可以和子女签一个借款协议,或者签一个《资金赠与协议》,这样这部分资金就不会被配偶分走。
相关法律条款
关于婚姻部分的法律条文和司法解释也一直在变化,目前还适用的主要是民法典和部分司法解释。后续可能会有新的司法解释,对于夫妻共同财产的认定可能会有新的标准出来。如果遇到有争议的部分,建议咨询专业律师,可以结合当地判例给一些比较靠谱的建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二十九条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个人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
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依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原则处理。
民法典第 1062 条:
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民法典第 1063 条:
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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