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几年国内的车辆保有量不断上涨,交通事故发生的次数也越来越多。特别是国庆等节假日,车流量比平时多很多,不小心就会发生交通事故。一旦发生交通事故,车辆难免需要维修,维修费用一般会按照事故责任划分,由责任人或者保险来承担,这部分纠纷比较好处理。

但是除了维修费用,还有因维修导致的车辆贬值损失。对于车辆而言,即使维修后,车辆恢复了原有的功能,但是在二手市场上,这辆车的价值很可能因为事故的记录而比一辆未发生事故的同型号车辆要低。这部分贬值损失需要过错方承担吗?

交通事故车辆贬值损失赔偿问题

在我国的法律体系中,这一问题并没有明确的规定,大多时候法院倾向于过错方不用承担。从实践中可以看到,如果车辆使用年限较短,行驶里程较少,并且受损部位严重,那么在一些特定情况下,法院可能会考虑支持车辆贬值损失的赔偿。本文接下来通过分析最高院的答复,以及具体的案例,来和大家一起聊聊这个问题。

最高院指导

关于交通事故车辆贬值损失赔偿,最权威的参考是最高人民法院在 2016年03月04日的一个答复 《关于“关于交通事故车辆贬值损失赔偿问题的建议”的答复》,如下:

关于“关于交通事故车辆贬值损失赔偿问题的建议”的答复

总结来说就是,考虑到我国的道路交通状况、鉴定市场的不规范性以及贬值损失普遍存在的实际情况,当前的立场是持谨慎态度,原则上不支持贬值损失的赔偿。但在某些特殊情况下,仍可能予以适当赔偿。具体是否支持赔偿需根据车辆的行驶情况(购买年限、行驶里程、车辆价值),受损严重程度,受损部位,当事人过错、经济状况、负担能力的具体情形。

此外要注意的是贬损价值作为间接损失,可能不在商业保险的赔偿范围内,需由当事人自行承担,并由第三方机构进行评估。接下来会通过几个实际案例,来看看司法实践中对贬损价值的赔偿责任认定。

不予赔偿案例

先来看看不予赔偿的案例。

在(2022)粤01民终10213号案中,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关于车辆贬值损失应否支持的问题,因交通事故造成的财产损失赔偿范围不包括车辆贬值损失。车辆贬值损失并非即时发生的直接损失,若车辆存在贬值损失,一般在车辆交易过程中才可能明确体现。尚未发生或可能实际不会发生的车辆交易,无法确定车辆贬值损失价值的大小。本案中,晏山嵘主张的涉案车辆贬值损失12万元没有提交任何依据予以证实。晏山嵘虽在二审中主张按照涉案鉴定评估报告认定的23750元作为贬值损失,同前述,其变更后的该项请求仍因缺乏法律依据不能得到支持。且依据该评估报告也不能当然等同于该贬值损失已实际发生,故原审不予支持晏山嵘的该项诉讼请求,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

(2021)京民申4754号案,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认为,对于购买年限或行驶里程相对较短的车辆造成严重损害,足以使车辆严重贬值,给车辆所有人造成重大损失的,可酌情赔偿其贬值损失。本案中,王建萍称其车辆受损严重,主张车辆贬值损失,但根据其提交的证据显示,其车辆更换的部件均为可修复性外观部件及可替换性部件,并未涉及车辆关键部位、关键部件的损坏,未对车辆安全使用性能造成严重影响。故原审法院驳回王建萍关于车辆贬值损失的诉讼请求,并无不当。王建萍主张的车辆贬值损失鉴定依据不足,一审法院未予准许,亦无不当。

给予赔偿案例

最高院的回复里提到某些特殊情况下,仍可能予以适当赔偿。那么司法实践中,具体什么才能认定是特殊情况呢,看下面的两个案例。

在(2021)京0108民初3924号案中,涉案车辆的购买时间为2019年7月23日,事发时间为2019年7月25日,且于2019年7月27日进厂维修的行驶里程为316公里,该车辆的购买年限及行驶里程均相对较短;另一方面,涉案车辆的含税购买价格为180800元,而维修价格中的维修备件费用为55845.03元,该费用在购买价格中占比达30%左右,占比较高,且涉案车辆虽经维修后不影响使用,但相应的驾驶性能、安全性、使用寿命仍将受到影响,进而会影响车辆的使用价值及交易价值。因此,本案对于车辆贬值损失,应予以支持。第二,车辆贬值损失为专门性问题,应通过鉴定予以确认。本案中,中源评估公司具备相应资格,鉴定程序合法,而刘卫国虽不认可该鉴定意见,但未就此提供充分证据,不足以证明该鉴定意见明显依据不足,或存在其他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情形,故本院采信该鉴定意见,即本案所涉的车辆贬值损失数额为37000元

(2021)湘0211民初6541号案,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认为,在实践中,对于购买年限较短(不超过6个月,具体案件具体把握)或行驶里程相对较少(不超过5000公里,具体案件具体把握)的车辆造成严重损害,足以使车辆严重贬值,给车辆所有人造成重大损失的,可酌情赔偿其贬值损失。本案中,案涉车辆注册登记日期为2021年5月6日,于2021年8月22日发生交通事故,属于购买年限较短;案涉车辆修理位置涉及车架,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行业标准《事故汽车修复技术规范》(JT/T795-2011)的相关规定,车架损坏属于一级损伤,案涉车辆维修后的安全性、舒适性、密封性、经济性均会降低。但同时,考虑到赔偿范围应当主要限于必要的、典型的损失类型,否则容易导致道路交通各方参与人的负担过重,因此不能完全按评估鉴定机购的鉴定结论予以认定。综上,本院酌情认定案涉车辆贬值损失(含鉴定费)为4,000元。

通过以上案例,不难看出只有在车辆使用年限较短,里程数较少,车辆受损严重且有进行贬值鉴定的情况下才有可能支持车辆折旧费。而折旧费用一般为几千到几万不等(查看相关案例最高为3万左右),由法院根据车辆价值,当事人过错及负担能力进行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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