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晴朗的周末,你去超市购物。突然保安把你拦下来,说你偷了东西。你需要要证明你没偷东西吗?如果要证明,你又怎么证明呢

又或者,你把自己的伞忘在了茶水间,过了会去找发现不见了。通过查监控,发现是另一个同事拿走了你的伞,于是想找这个同事拿回来。结果拿伞的同事让你证明这是你的伞,问你要购物记录和发票,你需要提供吗?

谁主张谁举证,举证责任倒置

生活中类似的例子数不胜数。遇到胡搅蛮缠、强词夺理的人,有时候我们可能会陷入自我怀疑,我是不是真的要自证啊?其实大可不必,记住这六个字,“谁主张谁举证”。这不仅是民事诉讼中的基本原则,也是我们应对各种纠纷时的法宝。

接下来小盛律师和大家详细聊聊民事诉讼中的“谁主张谁举证”以及“举证责任倒置”,希望能帮大家理清思路,遇到类似情况时能够做到心中有数,游刃有余。

谁主张谁举证

“谁主张谁举证”是民事诉讼中的一项基本原则。当事人在民事诉讼中对自己所主张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也就是说,如果一方提出了某个主张,那么这一方就需要承担提供证据的责任,以证明其主张的事实是真实存在的。如果这一方没有足够的证据来支持其主张,那么法院可能不会接受这个主张。这里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七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直接看法律条文可能有点难懂,我找几个案例,咱们通过案例来理解一下。

夫妻离心小三得利?

(2022)粤民初42**号:原告和被告是夫妻关系,原告婚后在家照顾家中老人、孩子,发现被告刘某在婚姻存续期间与被告万某保持不正常男女关系长达5、6年。还发现被告刘某在婚姻期间用夫妻共同财产为被告万某购买了房和车,还给被告刘某 27 万元。

原告认为被告万某没有工作的,根本没有经济能力购买上述的房产和车辆。被告刘某的行为明显属于在婚姻期间恶意转移夫妻共同财产,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刘某返还 27 万元,并判令被告万某返还房产和车辆。

法院怎么认定的呢?首先原告提供的证据,尚不足以证实被告刘某与万某之间存在婚外情关系,二被告亦不确认存在婚外情关系。对于 27 万,原告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实刘某已实际支付给万某,二被告亦不确认张某的主张,张某的该项主张缺乏事实基础。所以法院最后认定,原告关于被告刘某与万某存在婚外情并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主张,无事实依据,不予支持。

其实很多类似的案例,夫妻一方怀疑对方有外遇,转移财产给第三人,但是没有足够的证据证明这一点。按照“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法院在没有证据的情况下,并不会支持原告的主张。

民间借贷朋友反目

(2024)桂民初13**号:本案是一个典型的民间借贷案件,借了钱最后朋友也没得做了。背景是这样的,被告周某因资金周转困难为由,向原告借 6000 元。原告作为朋友,基于朋友之间的信任,也没有要借条,当天直接通过现金和微信转账等方式借给了被告 6000 元。然后过了快 1 年,原告需要钱的时候,多次催被告还钱,但是被告周某拒绝履行还款义务,于是原告起诉要求被告还款。

原告主张,王某作为被告周某的老婆,也应该承担债务。法院认定,原告没有提供证据证实两被告为夫妻关系,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应由原告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所以最后没有支持王某对周某的债务承担共同偿还责任。

这两个常见的真实案例,是不是让你对“谁主张谁举证”有了一点深入的理解呢?

举证责任倒置

谁主张谁举证这个大家应该很好理解,也符合常识。不过有时候会有举证责任倒置,这又是怎么回事呢?

举证责任倒置,也称举证责任反转,是指在某些特定情形下,原本应由一方当事人承担的举证责任,转由另一方当事人承担。这通常发生在一些特殊类型的案件中,如环境污染、产品责任等,由于举证困难等原因,法律为了平衡双方当事人的举证能力,特别规定将举证责任转移给另一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中有多个条款都有举证责任倒置相关说明。这里列举 2 个:

第一千二百三十条 因污染环境、破坏生态发生纠纷,行为人应当就法律规定的不承担责任或者减轻责任的情形及其行为与损害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

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条 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侵权人依法承担侵权责任;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补偿后,有权向侵权人追偿。

下面还是先看案例吧。

高空坠物飞来横祸

(2023)湘民终4**号:背景先介绍下,这是一个代位求偿权纠纷案件,保险公司向责任方物业公司追偿。一审中,车主将小轿车停在被告所管理的小区,小区外墙玻璃脱落砸到轿车,致使该车辆严重受损。车主投保的保险公司起诉要求被告赔偿损失。一审法院认为,物业服务企业承担的是无过错责任适用的是举证责任倒置原则,不管该玻璃是受太阳暴晒、还是受风雨影响导致玻璃爆裂,被告对受损车辆均具有不可推卸的赔偿责任。被告不服,提起上诉。

二审认为对于物件脱落、坠落造成他人人身财产损害的,建筑物的所有人、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归责原则适用过错推定原则,即法律推定加害人有过错,从而实现举证责任倒置,由加害人证明自己没有过错。如果其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就不承担民事责任,否则就认定其有过错并结合其他构成要件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本案上诉单位作为小区的服务企业,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对于被上诉人车辆受损害的事实没有过错,因此,应推定上诉人对其服务的小区建筑物存在维护、管理瑕疵,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不过小车没停放在指定的停车位,具有一定的过错,需对损失承担 30% 的责任,物业公司未履行安全管理义务,承担 70% 的责任。

这里小盛律师再展开聊下高空坠物,假设张三在小区走路,被楼上扔下来的菜刀砸中。警察调查半天,没找到是哪一户扔的菜刀,这时候整栋楼所有住户都有可能是加害人。根据举证责任倒置,除非能够证明自己没有扔菜刀,比如那个时段家里没人,否则都需要承担侵权责任。这样的规定是为了保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避免因为举证困难而导致受害人无法获得赔偿。

猪粪污水毒死鱼蟹

(2024)吉民终1**号:原告闫某承包了一个大坝,用于养殖鱼蟹,春季水库解冻后,发现水库出现死鱼。闫某顺着水流追溯到董某、钱某承包的养殖场,发现该养殖场冬季猪粪及排水物堆积,春季解冻后粪水流入水道,而后流入水库。闫某认为粪水对水质造成严重污染,导致鱼类死亡,于是找到董某、钱某要求赔偿,但沟通数次未达成赔偿协议,遂诉至法院。

一审法院认定董某、钱某承担赔偿责任,董某、钱某不服,提起上诉。上诉的一个核心观点是,之前闫某申请的鉴定结果不对,并不能证明猪粪尿水与其鱼蟹死亡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所以董某、钱某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二审法院认为本案为水污染责任纠纷,因果关系举证责任倒置。所以这里因果关系的举证责任应由董某、钱某承担。董某、钱某虽主张闫某鱼塘内鱼蟹死亡是因鱼塘上游农田排放农药和居民生活垃圾导致,但二人对此并未举证加以证明,且二人也未对侵权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进行举证,所以一审法院的结果并无不当。

本案是一个环境污染案,这里因果关系的举证责任倒置,所以被告需要证明猪粪尿水与鱼蟹死亡之间没有因果关系才行。对原告来说,虽然主张被告侵权,但不需要证明因果关系,只需要举证关联关系即可。这里关联关系其实根据生活常识,猪粪尿水流入水库,导致水质污染,鱼蟹死亡,是可以认为有关联的。

不过值得注意的是,举证责任倒置并非普遍适用的原则,而是针对特定案件类型所作的特别规定。在具体案件中是否适用举证责任反转,需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案件具体情况来判断。这里不再展开,如有具体法律需求,可以咨询小盛律师。

生活中的建议

前面介绍了法律中的举证责任,可以看到还是有点复杂的。不过对于咱们大部分人来说,日常生活中用好“谁主张谁举证”就足够了。

回到文章开头的小场景:

  1. 如果保安说你偷东西,你不需要证明自己没偷,应该先让保安调监控或者用其他方式证明你偷了。或者直接报警,让警察介入来调查就好了。
  2. 如果“拿”你伞的人要你提供购物记录,你没必要提供。从监控来看,是你先放那里,按照生活常识这伞就是你的,她后来拿走的行为是盗窃。如果她说是自己的伞,那么也是要她来证明这伞是她的才行。

下次再遇见类似纠纷,知道怎么做了吧!


我是 小盛律师,欢迎关注我获取更多法律科普。如果有法律纠纷,欢迎付费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