必读的离婚法律指南:不得不防的恶意转移财产!
本文是小盛律师离婚法律指南系列中的一篇,给大家分享下关于恶意转移财产的法律科普。必读的离婚法律指南系列文章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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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婚姻观念的变迁和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离婚率逐年上升,离婚所涉及的法律问题也日益复杂化。其中,恶意转移财产作为离婚纠纷中的一大难题,越来越受到法律界和社会的关注。
离婚转移财产,特指在离婚程序中或离婚前夕,一方配偶有意将夫妻共同财产或者部分财产转移、隐匿,以逃避离婚后的财产分割责任。这种行为通常涉及一系列复杂的法律问题,因为它可能涉及到合同、信托、公司法等多个法律领域。这种行为不仅侵犯了另一方配偶的合法权益,也对法律的公正和公信力造成了严重挑战。在这个复杂的背景下,了解恶意转移财产的定义、形式、如何认定、如何举证以及如何防范,显得尤为重要。
案例分析
先来看一个比较典型的公开案例,(2020)川 * 民初2472号。本案件中,夫妻双方于2018年9月25日协议离婚,对子女抚养及双方明知的实际控制财产进行了处理和分割。
本以为自此尘埃落定,双方再无瓜葛了,结果原告在追要一个共同债务的尾款过程中,通过房管局发现被告在婚姻期间和离婚过程中对原告隐瞒了很多事,于是申请人民法院调取被告在包商银行、建设银行的账户,结果又发现被告还有工商银行、平安银行等账户,于是再次申请人民法院调取了被告的上述银行账户,发现了许多资金来往。认为这里面有不少都是恶意转移财产,于是发起了诉讼。
下面列出了每笔资金的来往以及法院的认定结果与理由,出于隐私保护,这里不列出人名。
转账对象 | 转账金额(元) | 认定结果 | 事实与理由 |
---|---|---|---|
王** | 140000 | 非转移财产 | 购买车位,足够证据链证明 |
王** | 20000 | 非转移财产 | 过年红包,合理范围 |
王** | 50000 | 原告 60% | 除孩子费用外的零花钱,时间点不合理,金额过高 |
王** | 10000 | 非转移财产 | 生病的医院检查费,合理支出 |
王** | 50000 | 原告 60% | 住院的护理费、营养费、孝顺费,时间点不合理,金额过高 |
王** | 50000 | 原告 60% | 备用金零花钱,时间点不合理,金额过高 |
王** | 100000 | 原告 60% | 公司项目款,实际控制人是被告,来源不明 |
李* | 5000 | 原告 60% | 被告和李*借款还款,时间点,金额,借款需求都不合理 |
李* | 20000 | 原告 60% | 被告和李*借款还款,时间点,金额,借款需求都不合理 |
李* | 50000 | 原告 60% | 被告和李*借款还款,时间点,金额,借款需求都不合理 |
李* | 50000 | 原告 60% | 被告和李*借款还款,时间点,金额,借款需求都不合理 |
李* | 50000 | 原告 60% | 被告和李*借款还款,时间点,金额,借款需求都不合理 |
李* | 50000 | 原告 60% | 被告和李*借款还款,时间点,金额,借款需求都不合理 |
李* | 50000 | 原告 60% | 被告和李*借款还款,时间点,金额,借款需求都不合理 |
杨* | 50000 | 原告 60% | 公司项目款,公司实际控制人,视为转移 |
杨* | 50000 | 原告 60% | 公司项目款,公司实际控制人,视为转移 |
杨* | 5000 | 非转移财产 | 借款,已经归还 |
张* | 50000 | 原告 60% | 缺少证据证明是购买特产用于公司送礼,视为转移 |
张* | 30000 | 原告 60% | 缺少证据证明是购买特产用于公司送礼,视为转移 |
彭* | 300000 | 各50% | 离婚后收到的购房尾款,不视为隐匿 |
保险 | 79312 | 各50% | 被告未续费的失效保险可退回现金,不视为隐匿 |
理财 | 110000 | 各50% | 银行理财,不视为隐匿 |
法院认定被告在双方离婚前,且被告已有离婚意愿情形下,未经原告同意多次对外大额转账,有转移夫妻共同财产之嫌。对于认定的 70.5 万元(王 * 25万元、李 * 27.5万元、杨 * 10万元、张* 8万元)夫妻共同财产,原告分得其中 60% 即423000 元,并由被告直接支付与原告。对于离婚时的银行账户理财产品 11 万,离婚后收到的房屋尾款 30 万,保单失效退款现金 79312,以及其他小额金额共计 498498 元,视为夫妻共同财产,但没有转移财产的嫌疑,所以各分一半。
其实转移财产在日常案件中并不少见,如果没有这个防备意识,很容易被对方转移财产,导致自己的权益受损。接下来我会给大家普及下相关的法律常识,比如常见形式,如何举证,法院如何认定以及转移的法律后果等。
常见形式
下面是离婚恶意转移财产的几种主要方式的详细介绍,每种方式都有其独特的特点和操作手法。
财产隐匿
财产隐匿是指一方配偶故意将夫妻共同财产藏匿起来,使其不为法院和另一方所知。常见的财产隐匿方式包括:
- 隐藏现金和存款:将现金藏匿在不为另一方所知的地方,或将存款偷偷转移到第三方账户。
- 隐瞒收入:将工资、奖金、投资收益等收入存入非夫妻共同名下的账户,或交由亲友保管。
- 股权隐匿:通过设立虚假公司、使用架空人等方式,隐匿股权,以逃避财产分割。
- 债权隐匿:故意隐瞒或转移债权,如将债权转让给亲友,或以虚假债务的名义减少夫妻共同财产。
- 藏匿贵重物品:将贵重物品如珠宝、艺术品等交由第三方保管,或存放在非夫妻共同名下的保险箱中。
财产转让
财产转让是指一方在离婚前,故意将夫妻共同财产转让给第三方,以下是一些常见的财产转让方式:
- 转移已有存款:将夫妻共同名下的存款转移到第三方账户。
- 私自出售房屋:未经另一方配偶同意,私自将夫妻共同名下的房屋出售或转让给第三方。
- 私自出售其他夫妻共同财产:包括股权、债权、车辆、珠宝等贵重物品的私自出售或转让。
财产赠与
财产赠与是指一方在离婚前,故意无偿转让或赠与夫妻共同财产给第三方,常见的财产赠与方式包括:
- 赠与不动产:如将名下的房产赠与给亲友或关联企业,通常需要办理房产过户手续。
- 赠与动产:如将名下的车辆、珠宝、艺术品等贵重物品赠与给第三方。
- 赠与金融资产:如将股票、基金、债券等金融产品赠与给亲友或关联企业。
- 赠与虚拟财产:如游戏账号、数字货币等。
- 赠与知识产权:如专利、商标、著作权等。
赠与行为通常需要有书面证据,如赠与合同、过户文件等。这里还有一种比较特殊的,拒绝接受赠与和继承,一方可能因为担心赠与或继承的财产会在离婚分割中被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而选择拒绝接受。
虚假债务
虚假债务是指一方配偶故意制造虚假的债务,以减少夫妻共同财产,规避财产分割的责任。以下是一些常见的虚假债务方式:
- 制作虚假的欠条:与第三方合谋,制作虚假的欠条或借据,以证明存在债务。
- 虚报开支:虚构或夸大开支,如虚报商业支出、医疗费用等。
- 在法院打虚假债务官司:与第三方合谋,通过法院诉讼方式确认虚假债务。
每一种方式都有其特定的操作手法和目的,但都是为了达到规避财产分割的目的。了解这些方式有助于在离婚纠纷中更好地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认定与举证
恶意转移财产在离婚案件中是一个复杂而敏感的问题。认定恶意转移财产需要综合考虑多个因素,并且需要有充分的证据支持。
认定一般考虑下面几个因素:
- 时间因素:恶意转移财产通常发生在离婚诉讼即将开始或已经开始的阶段。因此,法院会特别关注离婚前后夫妻财产的变动情况。
- 转移方式:如果财产转移的方式明显不符合常规商业操作,如无偿转让、价格明显偏低的转让等,可能被视为恶意转移的迹象。
- 转移对象:如果财产转移的对象是夫妻双方的亲属、好友或关联企业,可能增加恶意转移财产的怀疑。
- 转移后的控制权:如果转移后的财产仍然由转移方实际控制和使用,这可能是恶意转移财产的重要证据。
认定恶意转移财产需要有充分的证据支持,包括但不限于:
- 转移前后的财产清单
- 转移的合同或协议
- 银行、税务等相关记录
- 证人证言
- 专家鉴定等
值得注意的是,不是所有的财产转移都可以被视为恶意的。被指控方有权提供反驳证据,证明转移是正当和合理的,如转移是为了偿还真实债务等。恶意转移财产的关键在于转移的动机和目的。如果转移是为了规避财产分割责任,那么就可能构成恶意转移。而如果转移是出于正当的商业或个人理由,例如投资、债务偿还等,那么即使在离婚前夕发生,也不一定构成恶意转移。
如何防止转移
防止离婚财产转移是一个复杂而敏感的问题,需要综合运用法律和实际操作手段。
首先需要及时了解财产状况,了解夫妻共同财产的具体情况,包括存款、房产、股权、债权等。日常需要关注财产的变动情况,如银行账户的流水、房产的转让等。在婚姻关系稳定时,双方可以签署财产状态的声明,以便在将来有争议时作为参考。如果怀疑对方可能进行财产转移,应及时寻求专业律师的协助。
如果可能,与对方沟通协商,达成财产分割的初步协议。协议可以是口头的,也可以是书面的,但书面协议更有法律效力。
如果走到了离婚诉讼,那么诉讼过程中,可以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以防止对方转移财产。财产保全包括冻结银行账户、查封房产、禁止股权转让等。
转移的法律后果
根据中国的《民法典》的相关规定,恶意转移财产可能构成对另一方配偶财产权益的侵害。如果法院认定存在恶意转移,可能会采取一系列措施,如撤销转移、追回财产、赔偿损失等,以保护受害方的合法权益。如果离婚后发现对方的转移行为,可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重新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经法院判决后,恶意转移财产的一方需按照要求予以执行,恶意拒绝履行的,会被登记为失信人员。
在某些情况下,恶意转移财产可能构成刑事犯罪,如诈骗、侵占等。刑事责任可能包括罚金、监禁等刑罚。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条:
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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